广东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某某飞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6民初17911号 原告:广东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飞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公司)诉被告广***飞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晟飞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昊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恒晟飞扬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昊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1975.99元(质保期利息自2020年7月24日起算,以455000元为基数,按照3.85%的年利率,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自2021年7月21日起,以全部欠款为基数计算利息,之后的利率根据LPR变化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9月3日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中影南方国际影城东方国际广场店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款为1300000元,分四次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被告已支付第一笔和第二笔工程款共780000.00元,但第三笔和第四笔仍未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第三笔工程款45.5万元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笔工程款应于被告验收合格一年质保期后支付。工程自2020年7月20日投入使用,视为2020年7月20日验收合格,质保期至2021年7月20日届满。原告已经履行完成所有义务,被告却迟迟不结算工程款,造成严重违约。截止至2022年4月20日,被告就案涉工程尚欠原告工程款及其利息共551975.99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望贵院能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恒晟飞扬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日,恒晟飞扬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昊华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中影南方国际影城东方国际广场店IMAX影厅升顶(1.8m)、三楼至四楼钢结构楼梯、1260㎡钢结构影厅看台和夹层、两个冷却水塔基座承包事宜,承包方式为总价全包干(包人工、包材料、包施工工具、包质量、包工期、包各项安全措施费、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材料的水平及垂直运输、包物价及人工工资上涨风险、包验收合格)。总工期45天。总价包干1300000元,含税金,含检测费。六、付款方式:工程款按四期支付给乙方1.第一次工程款支付:乙方施工人员及材料进出场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合计390000元;2.第二次工程款支付:乙方完成顶升施工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合计390000元;3.第三次工程款支付:工程完成,甲方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合计481000元;4.第四次工程款支付:甲方验收合格一年质保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合计39000元。 昊华公司提交了2020年12月17日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单》,载明东方商业广场影院改造工程发包人恒晟飞扬公司,承包人昊华公司,合同结算价1300000元,已付工程款780000元,剩余应付工程款(含质保金)520000元未付,质保金65000元未付;说明: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工程变更单以及工程款支付进度资料,现对本工程作此结算,根据合同要求,扣除合同价5%的保修金后,申请结算金额为1235000元。 另查,2019年12月5日注册的“中影南方IMAX科韵路店”微信公众号认证主体为恒晟飞扬公司,该店位于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99号广州东方国际商业广场4楼。2020年8月2日该公众号发布中影南方国际影城东方店即将开业的信息。昊华公司称科韵路店即东方店,即涉案工程中影南方国际影城东方国际广场店。 昊华公司还提交了其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2020年1月18日***称“恒晟飞扬公司于黄埔大道中299号403的影城已于1月15日进行验收,住建局领导在验收时认为场地整体符合规范,当场提出了几处小整改意见,我司已于1月16日完成相应整改并提交整改完成的照片、视频,敬请领导知悉并加以指导工作”。昊华公司认为***是恒晟飞扬公司员工,但未能举证证实。 昊华公司提交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主张款项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昊华公司与恒晟飞扬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2020年12月17日双方盖章确认《工程结算单》,载明涉案工程剩余应付工程款(含质保金)520000元未付,现昊华公司主***飞扬公司支付该款520000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昊华公司称由于受疫情影响其未按竣工验收时间主张利息,而是按照广州市电影院行业统一恢复营业的时间2020年7月20日往后推迟三个工作日起计,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第三次工程款支付时间为恒晟飞扬公司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第四次工程款支付时间为恒晟飞扬公司验收合格一年质保期后,但对于涉案工程验收合格的时间,昊华公司仅提供了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且不能证明***的身份,故本院不予采纳。酌定依照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单》的时间计算第三笔、第四笔工程款的利息,即分别以481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17日起计、以39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17日起计,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飞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0000元及利息(分别以481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17日起计、以39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17日起计,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0元、保全费3280元,由被告广***飞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翼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 ** 判决书于2022年月日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