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森岩景观园林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博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21财保32号 申请人:淮北森岩景观园林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国槐路和202省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RH3DM99。 法定代表人:任汇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博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DL-1幢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PGUWJ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淮北森岩景观园林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博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淮北森岩景观园林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5万元(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账号1261××××6111)。申请人淮北森岩景观园林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由任汇源名下位于相山区相山路320号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淮房字第200803582)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森岩景观园林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账号1261××××6111),以55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淮北森岩景观园林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汇源名下位于相山区相山路320号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淮房字第200803582),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淮北森岩景观园林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