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麻江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4民初667号
原告: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正安县安场镇瑞濠村。注册号520324600186624。
经营者:**虎,男,汉族,1996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江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麻江县金竹街道蓝欣国际花园A区16号楼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1432063X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昌,男,汉族,1953年7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麻江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以被告已经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王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