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02民初1219号
原告:贵州黔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新华南路C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任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麻江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麻江县金竹街道蓝欣国际花园A区-16号楼2-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黔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麻江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黔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统一变更为:1.确认原、被告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66元,减半收取计3,533元,应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黔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贵州黔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508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章靖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