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麻江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5执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执行人:麻江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麻江县。
法定代表人:杨军华,系公司董事长。
***诉与麻江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2635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租赁费49165.00元,并承担执行费637.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麻江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麻江县支行开设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麻江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麻江县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0×××31的账户资金4980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蒙春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胡俊杰
书记员张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