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2民初172号
申请人:息烽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美食文化城(新希望)A栋负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6DN6WW7F。
法定代表人:黄义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雯雯,北京市京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任芮,北京市京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玉壶山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0849Q。
法定代表人:胡军,总经理。
申请人息烽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控并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69072.25元,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息烽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69072.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兰 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严
书 记 员 潘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