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息烽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2民初1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息烽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美食文化城(新希望)A栋负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6DN6WW7F。
法定代表人:黄义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雯雯,北京市京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任芮,北京市京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玉壶山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0849Q。
法定代表人:胡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宇,男,1968年9月28日生,系该公司职工,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息烽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2)黔0122民初17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69072.2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均为一年。现因该案已经审结,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人息烽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遂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息烽顺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69072.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兰 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 严
书 记 员  潘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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