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58033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西张村**。
被告:北京精正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西园**楼**1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事。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精正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1月15日休息日加班工资58000元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2016年9月21日入职被告,任土建监理工程师,月工资4200元,实际于项目工地工作,每周工作6天。
被告辩称,同意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劳动关系情况
1、入职时间:2016年9月21日。
2、劳动合同期限: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3、月工资标准:4200元。
4、劳动者实际出勤至:2019年1月14日。
二、加班情况
1、适用工时制度:标准工时。
原告主张长驻项目工地,每周工作6天,另有法定节假日加班,并提交了考勤表,称系工作期间通过QQ群发送,考勤表由资料员制作。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考勤表不予认可,表示未安排过原告加班。
三、劳动仲裁情况
原告曾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13236号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冬休工资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考勤表在案佐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精正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0**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冬休工资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师一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