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353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鑫达宏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鑫达宏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灵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