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6586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昌军、龚子昭,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赟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2052号A幢1层8257室。
法定代表人:徐林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赵国庆,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澍予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11313室。
法定代表人:彭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运,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惊生,男,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运,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华铁路826号C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琮琪,男,该公司工作。
原告***与被告上海赟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澍予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孙惊生、被告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已经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67元,合计诉讼费2,89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丁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甜
书 记 员 高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