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思达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绵阳科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思达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24民初1372号
原告:绵阳科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7422575697。
法定代表人:黄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思达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3号国腾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WCQ33。
法定代表人:胥树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科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思达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科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科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8.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绵阳科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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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