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26民初162号 原告:***,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铜鼓县。 原告:***,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铜鼓县。 被告:***,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铜鼓县。 被告:江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铜鼓县大塅镇加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YK0D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以下简称两原告)与被告***、江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款111000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江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铜鼓县丰田铁路征迁安置房工程,被告***挂靠在被告江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承包建设,2021年4月2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两原告为承接的铜鼓县丰田铁路征迁安置房工地做工,从事木工、钢筋工种、泥工等,合同约定按照300元每平方米计算工资,按照实际施工面积来进行结算,两原告自行测量的是3580平方米,被告***已经支付3210平方米的工资,还剩余370平方米的工资111000元没有支付,两原告多次催促无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铜鼓县丰田铁路征迁安置房工程,被告***挂靠在被告江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进行承包建设。2021年4月2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两原告为承接的铜鼓县丰田铁路征迁安置房工地做工,从事安全防护网安装、土木装模等。合同约定每完成一层屋面被告***须向两原告支付完成工程量的60%,内外粉刷完成验收后被告***须支付两原告完成工程量的95%,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被告***已经按照工程图纸面积支付了工程款给两原告,现两原告认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工程量要求给付相应的工资。因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现该工程还未验收,没有达到三方约定的给付工程款条件,因此,两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