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锦锋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宇鹏商砼有限公司、深圳锦锋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103执保154号
申请人:郑州宇鹏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杨垛村村北华美石材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8974137X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锦锋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3区侨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PCKJ0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宇鹏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锦锋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080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锦锋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97647.87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