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锦锋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锦锋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阳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财保166号 申请人:深圳锦锋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3区侨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PCKJ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万洪路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粮油市场3号楼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7T3TE65。 法定代表人:***。 深圳锦锋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州***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978403.44元(1.账号:×××0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2.账号:9991********,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理路支行;3.账号:9991********,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理路支行;4.账号:170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中牟县支行;5.账号:160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6.账号:6318********,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7.账号:160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西路分理处;8.账号:1560********,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理路支行)。深圳锦锋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锦锋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郑州***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978403.44元(1.账号:×××0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2.账号:9991********,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理路支行;3.账号:9991********,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理路支行;4.账号:170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中牟县支行;5.账号:160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6.账号:6318********,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7.账号:160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西路分理处;8.账号:1560********,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理路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深圳锦锋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