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乾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乾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655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乾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乾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辽0211民初2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予以查控,查封其机动车并冻结其银行账户。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211民初22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皓 审判员 石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