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乾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大连乾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3民初2102号 原告:**,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大连乾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栗子房镇大十间村西南沟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MA0XQ7TG3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46216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乾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