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32030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深大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27号51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深圳市金刚钻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洲石路743号深业世纪工业中心B栋17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深大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刚钻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深大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深大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深大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79.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深大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