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2838号
申请人:深圳市鸿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路西侧冠利达大厦一栋1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36109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富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有色金属园北园金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2402762。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深圳市鸿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富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富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3406.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鸿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富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3406.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337.03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鸿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