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28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鸿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路西侧冠利达大厦一栋1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36109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富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有色金属园北园金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2402762。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鸿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富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283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富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2013********的银行存款763406.57元。现深圳市鸿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鸿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市富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2013********的银行存款763406.5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