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民初4423号
原告:马鞍山力森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当涂县石桥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NT7NA7G。
负责人:李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丰服装厂,住所安徽省当涂县石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785087245。
负责人:**,该厂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当涂县。
被告:***,女,1982年6月9日出生,现住当涂县。
原告马鞍山力森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当***丰服装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力森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力森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力森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50元、保全费4870元,合计11020元,由原告马鞍山力森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