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力森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马鞍山力森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1680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力森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NT7NA7G,住所地当涂县石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力森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协商处理,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