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1680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力森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NT7NA7G,住所地当涂县石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力森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协商处理,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