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002执保1000号
申请人:***,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申请人:***,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申请人:***,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申请人:湖南众锐佳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众锐佳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锐佳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锐佳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将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