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7民初78号
原告:广西昌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湖北路69号广西荣宝龙电子商务大厦六层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5960226T。法定代表人:班正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青,广西昌辉物资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凤江路6号东盟和城29号楼十九层19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L6CUJ70。法定代表人:覃庆衍。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昌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昌辉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昌辉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6元(原告广西昌辉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昌辉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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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朱建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林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