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昌辉物资有限公司诉广西华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7民初78号

原告:广西昌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湖北路69号广西荣宝龙电子商务大厦六层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5960226T。法定代表人:班正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青,广西昌辉物资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凤江路6号东盟和城29号楼十九层19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L6CUJ70。法定代表人:覃庆衍。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昌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昌辉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昌辉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6元(原告广西昌辉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昌辉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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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朱建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林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