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川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华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财保17号
原告:重庆川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46054612R。
法定代表人:易长清,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凤江路**东盟和城**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L6CUJ70。
法定代表人:覃庆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川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川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渝0118执保590号和(2020)渝0118执保5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良庆分理处、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湖支行的内的存款2800000元进行了冻结。本案审结后,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随后原告重庆川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冻结的账户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川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云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将礼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