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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亚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黑河市中兴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1102民初1157号
原告:黑龙江亚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是南岗区一曼街1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95013883B(1-1)。
法定代表人:黄美秀,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雁,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中兴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西峰山乡新立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578684656U。
法定代表人:叶解荣,职务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亚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中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与被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牧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兴牧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中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中兴牧业给付鉴定费300,000元,支付利息10,500元(2018年9月1日-2019年3月30日),合计310,500元;2.利息按年利率6%持续支付至全部清偿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7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中兴牧业起诉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需要对工程造价予以鉴定。双方在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摇号选定工程造价信息鉴定机构为原告亚中公司,2018年6月20日亚中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工作已完成。由于被告中兴牧业资金困难,双方在2018年7月27日签订《付款协议》,约定被告中兴牧业对尚欠原告亚中公司的鉴定费700,000元,分别于2018年7月31日支付400,000元,于2018年8月30日支付300,000元。而后,被告中兴牧业只支付了400,000元,剩余300,000元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亚中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中兴牧业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中兴牧业起诉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在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双方在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摇号选定原告亚中公司为该工程造价信息的鉴定机构。由于被告中兴牧业资金困难,双方在2018年7月27日签订《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对欠原告鉴定费700,000元分期两次付清,分别于2018年7月31日支付400,000元,于2018年8月30日应给付300,000元。而后被告只支付了鉴定费400,000元,余款未按约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中兴牧业尚欠原告亚中公司鉴定费30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在案佐证,被告中兴牧业未按约定期限给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给付拖欠鉴定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双方在《还款协议》中未约定逾期给付利息,可自起诉时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黑龙江亚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上述鉴定费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亚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9元(已减半收取),由黑龙江亚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9元,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郭 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