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04财保54号
申请人:安徽省国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路巴黎印象12幢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84576977P(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天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济开发区陶博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PWUF9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人安徽省国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天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S11-M-1000/10油浸式变压器环网箱式变压器1台、S11-1000KVA箱式变压器3台、被申请人***所有的淮北市相山区进行保全,保全标的60万元。担保人淮北经济开发区龙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国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天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S11-M-1000/10油浸式变压器环网箱式变压器1台、S11-1000KVA箱式变压器3台;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淮北市相山区。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国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花含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