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4执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国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谢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程言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程言峰,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高长志,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604民初181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安徽省国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程言峰、高长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多次对被执行人朱超坤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提起了司法网络查询。
2、通过司法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程言峰、高长志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程言峰、高长志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程言峰、高长志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将对被执行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程言峰、高长志的财产查询情况和执行措施向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国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通报。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程言峰、高长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程言峰、高长志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涛
审判员 郭西凯
审判员 徐中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