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艺术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河南省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102民初488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7月13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河南省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分公司
被告河南省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分公司及河南省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国安诉称,2016年春节过后,应被告要求为其对河路公司小院、米兰工地、桂圆工地及临颍颍川历史文化休闲街景观造型绿化进行施工;上述景观工程经过公司验收并投入了适用,但是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未付。特诉请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劳务费140179元及相关诉讼费和鉴定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