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长久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恒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550-1号
原告天津长久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楠、赵荟(实习),山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进见。
被告王进见,男,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河南龙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俊英。
原告天津长久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进见、被告河南龙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河南恒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王进见名下价值609975.73元的财产或资金,并使用本院执行网络系统进行查询或冻结。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长久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河南恒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王进见名下价值609975.73元的财产或资金,使用本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齐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