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13执5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东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东环路45号一梯20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366184952X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荣,男性,汉族,1964年12月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东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3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梁荣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申请执行人广州东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本案受理费34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81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636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东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梁荣的银行、国土房管、车辆、工商、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及自然资源部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梁荣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梁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