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广州东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佛山市彩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民终38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彩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6Y。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宏,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东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2XJ。
法定代表人:臧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彩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东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9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彩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东福公司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根据双方签订的《佛山绿地禅城彩管厂项目场内配合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东福公司需向彩管公司提交相应的报审资料给第三方机构用于审核,第三方机构审核后,彩管公司再根据审核结果向东福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但东福公司并未履行这一义务,应视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二)一审判决依据广州市永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有工程争议部分造价为565021.96元,而彩管公司委托的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有争议部分进行鉴定,造价为516104.96元,两份鉴定结论有明显差距。一审判决要求彩管公司从本案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彩管公司对未经核实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没有付款义务。彩管公司即使要向东福公司支付利息,也应经法院判决确定工程款数额后,才支付该部分利息。因此,彩管公司与东福公司应完成结算后才需支付相应款项,在上述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彩管公司显然无需承担所谓的利息。
东福公司辩称,《佛山绿地禅城彩管厂项目场内配合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东福公司已依合同履行了施工义务,工程亦已竣工并交付彩管公司使用,工程保修期已过。对有争议部分的工程经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审定造价为565021.96元,没有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为750086.20元,故涉案工程总造价为1315108.16元,扣减彩管公司已支付的进度款884520.29元,尚欠430587.87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东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彩管公司向东福公司支付工程款446859.44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直至彩管公司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2.彩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东福公司与彩管公司签订《佛山绿地禅城彩管厂项目场内配合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如下:由东福公司承包彩管公司位于佛山绿地禅城彩管厂项目场内配合工程,承包范围:包括零星配合工作(土建、安装、市政)、钢围板工程、临时道路、办公室装修以及彩管公司要求现场零星签证工程等,拟从2015年9月20日开始施工,至2016年9月20日竣工完成,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合同暂定造价为300万元;计算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度款以每月为单位,每月20日之前报一次进度款,付至完成工作量的70%,若东福公司报送的工程量确认单(签证单)或报价清单彩管公司在15个工作日后不能审定返给东福公司,彩管公司及各审核部门同意审定进度。合同期间,完成合同造价累计达100万元可按分阶段进行已完成工作量结算,结算完成付至95%,剩余5%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保修金计算时间为竣工之日起,双方签字确认),工程保修期1年满后14天内支付全部(无息)质量保证金。
东福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所完成的工程均形成工程量确认单,工程量确认单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名或盖章。2016年8月8日,东福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已完工,同年9月18日,东福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并形成《佛山绿地禅城彩管厂项目场内配合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书认定的送审造价为1331379.73元。2017年6月15日,东福公司向彩管公司发出《关于限期支付工程款的律师函》,要求彩管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东福公司付清所欠工程款446859元。后彩管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收到上述函件。另,彩管公司向东福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合计884520.29元。
2017年12月19日,彩管公司委托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并作出《佛山绿地彩管厂项目场内配合工程复审报告》,该复审报告对东福公司送审造价中项目部办公室装修、工程量确认单001、002、003、004、005的工程量及造价有异议,认为上述有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应核减275665.22元,初步核算涉案工程造价应在东福公司送审造价1331379.73元核减275665.22元为1055714.51元。依据东福公司的《佛山绿地禅城彩管厂项目场内配合工程结算书》,项目部办公室装修的送审价为223981.68元、工程量确认单001[2米高EPS夹芯板围板制安、6米宽大门(含门柱)]的送审价为36078.15元、工程量确认单002(砖砌围墙、砖砌挡土墙、2米高钢围板制作安装)的送审价为164161.38元、工程量确认单003(5米高钢围板制作安装)的送审价为39343.37元、工程量确认单004(5米高钢围板制作安装)的送审价为28189.95元、工程量确认单005(5米高钢围板制作安装、5米高钢围板拆除、5米高钢围板重装)的送审价为89539元,以上工程送审造价为581293.53元。
因双方对涉案工程的项目部办公室装修、工程量确认单001、002、003、004、005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有争议,彩管公司申请对佛山绿地禅城彩管厂项目场内配合工程上述存在争议部分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予以接纳并委托广州市永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彩管公司为此支出司法鉴定费用18800元。鉴定机构经现场勘查作出《报告书》,报告附件3工程造价鉴定计算表中表-03(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注明:装修部分金额为129539.52元、安装部分金额为71507.08元、工程签证部分金额为363975.36元。鉴定意见:根据现有送鉴资料,佛山绿地禅城彩管厂项目场内配合工程量及工程价款造价鉴定为565021.96元。另,2018年11月27日,彩管公司再次自行委托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有争议部分进行造价审核,核算有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为516104.96元。
另查明,东福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提起本案诉讼。广州东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更名为广州东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中,东福公司、彩管公司一致确认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工程保修期已过。
一审法院认为,东福公司与彩管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双方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关于东福公司要求彩管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请。东福公司单方作出的结算书及彩管公司单方委托作出的审核报告均缺乏客观性,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涉案工程造价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双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为750086.20元(1331379.73元-581293.53元),有争议部分的工程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审定造价为565021.96元,故涉案工程总造价应为1315108.16元(750086.20元+565021.96元)。彩管公司尚欠工程款为430587.87元(1315108.16元-884520.29元)所欠工程款含5%的质保金65755.41元(1315108.16元×5%),东福公司所承包的工程为零星配套工程,工程完工即投入使用,2016年8月8日工程完工视为工程已竣工,彩管公司返还质保金的最后日期为工程竣工之日起满1年后14天内即2017年8月21日。现返还质保金的条件已成就,彩管公司应向东福公司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430587.87元,一审法院对东福公司诉请的工程款中的430587.87元予以支持,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的问题。彩管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给东福公司造成相应的利息损失,彩管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东福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结合合同约定及东福公司诉请,所欠工程款中的364832.46元(430587.87元-质保金65755.41元)的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7月17日开始起算;质保金65755.41元的利息,从2017年8月22日起算,东福公司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彩管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福公司支付工程款430587.87元及利息(以364832.46元、65755.41元为本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别从2017年7月17日、2017年8月22日计至彩管公司实际支付完毕上述工程款之日止);二、驳回东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彩管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1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合计诉讼费用6721元,由东福公司负担269元,彩管公司负担6452元。彩管公司预缴的鉴定费用18800元,由东福公司负担564元,彩管公司负担18236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涉案《佛山绿地禅城彩管厂项目场内配合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束后两个月内提供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整、正确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完成承包人送审资料的初步审核,如双方对结算结果产生较大争议时,委托独立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审核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彩管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欠付工程款为430587.87元无异议,因此根据彩管公司的上诉意见及东福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二)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关于争议焦点一。彩管公司上诉主张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东福公司需向彩管公司提交相应的报审资料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后东福公司才支付工程款,因此欠付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经核查,《佛山绿地禅城彩管厂项目场内配合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束后两个月内提供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整、正确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完成承包人送审资料的初步审核,......”,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8月8日完工,东福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并形成《佛山绿地禅城彩管厂项目场内配合工程结算书》,但彩管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收到东福公司结算书后三个月内对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结算书予以审核。即东福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系彩管公司的消极不作为阻却付款条件正当完成,依据约定应视为彩管公司未完成审核导致本案诉讼,可视为彩管公司已完成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据此,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且已完成造价审核工作,即涉案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彩管公司的该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彩管公司上诉主张即便需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也应从法院作出判决确定给付工程款数额之后起算,不应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经审查,如前所述,彩管公司在接收涉案工程后未及时向东福公司支付工程款,给东福公司造成相应的利息损失,系彩管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导致本案诉讼。一审判决彩管公司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7月17日起以欠付工程款364832.46元(已扣减质保金)为本金,自质保金应返还之日即2017年8月22日起以质保金65755.41元为本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东福公司支付利息,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维持。彩管公司的该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彩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9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彩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笑尘
审 判 员 潘伟丹
审 判 员 黄玉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邱雪碧
书 记 员 许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