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钰镌龙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东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1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钰镌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六路深业泰然大厦10C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17985E。
法定代表人:刘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宏,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东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广州东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东环路45号一梯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6184952XJ。
法定代表人:臧华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钰镌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镌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东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福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钰镌龙公司的上诉请求:1.驳回东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东福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相关事实未予查实,具体如下:首先,钰镌龙公司与东福公司并未针对讼争项目签订任何的合同,东福公司表示系口头约定工程施工协议,但是东福公司对此并未提供任何的证据对此予以证实。因此,钰镌龙公司认为,在双方并未签订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钰镌龙公司与东福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工程合同关系。其次,关于涉案工程,钰镌龙公司与东福公司之间并未进行验收,东福公司也没有提交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工程的施工是完全合格的,在此种情形之下,东福公司向钰镌龙公司主张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再次,根据钰镌龙公司与东福公司之间过往经验可知,东福公司向钰镌龙公司主张工程款,需先行向钰镌龙公司提交相关结算资料,由相关造价机构对工程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再由钰镌龙公司复核,而双方以上步骤尚未完成,因此,东福公司不具备主张工程款的权利。综合上述,东福公司不能向钰镌龙公司主张工程款,恳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东福公司答辩称,钰镌龙公司与东福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东福公司已根据钰镌龙公司的要求,在2015年11月3日至2016年6月27日期间完成钰镌龙公司位于深圳市××区绿地场内配合项目工程的工程量,工程量已由钰镌龙公司确认并交付钰镌龙公司使用,钰镌龙公司应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根据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涉案工程总造价438907.85元,东福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钰镌龙公司的上诉应予驳回。
东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钰镌龙公司支付东福公司工程款554029.06元;2.钰镌龙公司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向钰镌龙公司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直至钰镌龙公司付清全部欠款止;3.钰镌龙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东福公司、钰镌龙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钰镌龙公司将位于深圳市××区东X街道绿地项目场内绿地工程的围闭工程、项目配合工程以及项目办公室的装修工程发包给东福公司施工,双方并未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双方约定工程价款按实结算,且钰镌龙公司未向东福公司支付过工程款。
东福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于2015年11月3日开工,于2016年6月27日停工,停工的原因是钰镌龙公司要求东福公司停止施工,东福公司于2016年8月离场,钰镌龙公司称其记不清楚了。
另查,1.双方在一审庭审确认未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经东福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作出编号为HC-20XX3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评估结论为:涉案工程总造价为438907.85元。
2.2017年2月6日,钰镌龙公司出具《关于基坑支护专家论证费用的说明》,该说明载明“深圳光明东X项目于2015年3月因前期证件未办理导致停工,截止至2016年3月基坑支护工程完工部分使用时间已超一年,按照规范要求,超过一年的基坑支护,工程必须重新进行专家论证安全后方可再次使用,且每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考虑到前期工作的高效顺利进行和钰镌龙公司前期经费不足的情况,钰镌龙公司曾委托广州东X装饰有限公司先行垫付5000元专家论证费用,待钰镌龙公司统一报销完成后予以偿还,特此说明”。
3.2013年5月22日,东福公司取得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叁级,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5月22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虽然涉案工程并未完工,但钰镌龙公司已经使用涉案工程,钰镌龙公司应当就已经完成工程向东福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根据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可知,涉案工程总造价为438907.85元,结合东福公司的相关主张,钰镌龙公司应当向东福公司支付工程款438907.85元以及利息(以438907.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7月2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东福公司的超额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钰镌龙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东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8907.85元;二、驳回东福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340元,保全费3270元,评估费1万元,由东福公司负担4698元,由钰镌龙公司负担17912元;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东福公司已预交)。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虽钰镌龙公司与东福公司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对于涉案工程系钰镌龙公司发包予东福公司施工的事实并无异议,故双方之间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根据查明事实,涉案工程虽未完工,但系钰镌龙公司原因导致,且已交付钰镌龙公司使用多时,现已完工部分的造价亦经一审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委托评估机构作出,钰镌龙公司以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工程未经验收及工程款未经结算为由,拒绝支付款项,于法于理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依据评估结论和东福公司诉请,判令钰镌龙公司向东福公司支付工程款438907.85元及相应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钰镌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84元,由深圳市钰镌龙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毅
审判员 曹 静
审判员 蔡妍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龙灵美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