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东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广州东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钰镌龙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11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东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广州东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东环路****203。
法定代表人:臧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钰镌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六路深业泰然大厦10C04
法定代表人:刘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广州东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钰镌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镌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福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钰镌龙公司应当向东福公司支付工程款438907.85元以及利息,但判决结果只是钰镌龙公司向东福公司支付工程款438907.85元,遗漏了钰镌龙公司应当承担的工程款逾期利息,请求法院再审改判。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二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二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钰镌龙公司应当就已经完成工程向东福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判决钰镌龙公司向东福公司支付工程款438907.85元,并驳回东福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判决作出之后,东福公司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而且,东福公司参与了二审程序,充分行使了诉讼权利,并针对钰镌龙公司提出的上诉进行答辩,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没有加重东福公司责任或者减少其应得的工程款。现东福公司提出再审请求,明显与其在一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对其再审申请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东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东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