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11153号
原告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9514234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墩郎**。
法定代表人顾金星,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荣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68358842B,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浬浦镇外浦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荣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荣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1409元,由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