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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21956号之一
原告:***,女,1961年8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锋,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荣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68358842B,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浬浦镇外浦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楼三川,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周永旺,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吴华丽,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与浙江荣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楼三川、周永旺、**、吴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荣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楼三川、周永旺、**、吴华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荣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楼三川、周永旺、**、吴华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4元,减半收取2587元,由***负担。
审判员王强
二O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