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21财保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市跃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阳县**街道百花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建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人民路356号汇金时代广场1-27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市跃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建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3)湘1021财保5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衡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市跃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撤回保全申请,请求解除保全措施,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建衡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