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执475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徐华明。
被执行人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施建忠。
苏州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2925元,申请执行费1144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一、2018年5月3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二、2018年5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已依法冻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奥林清华三区126幢、127幢、128幢、129幢、130幢、131幢、132幢,共计252套商铺(具体坐落详见清单),查封期限至2021年10月21日止。
2、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奥林清华三区35幢102室、35幢103室、三期(78#、81#)102幢1701室、三期(78#、81#)102幢3105室、三期(78#、81#)102幢602室、三期(78#、81#)105幢1809室、三期(78#、81#)105幢308室、三期(78#、81#)106幢1004室、三期(78#、81#)106幢1504室、三期(78#、81#)106幢502室、三期(78#、81#)106幢705室、三期(78#、81#)109幢1606室、五期107幢1205室、五期107幢1210室、五期107幢1310室、五期108幢1601室、五期108幢1911室、五期108幢512室房产。上述房产由本院(2018)苏0509执3159号案件裁定拍卖。因案外人对上述拍卖房产所有权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故上述房产将暂停拍卖。
三、告知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由本院另案处置中。因上述财产处理周期较长,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财产处置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电话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由本院另案处置中。因财产处理周期较长,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财产处置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