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548苏州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09民初1548号
原告苏州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华商业广场1幢341室。
法定代表人徐华明。
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8号丽都朝北店铺。
法定代表人施建忠。
原告苏州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华明,被告联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力公司诉称:2012年11月,原告天力公司与被告联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奥林清华三区97#楼南侧市政道路工程,合同总价款3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给了被告,并依约履行了请款手续,但被告于2016年春节最后一次向原告支付了8万元工程款后,共计支付29.8万元,原告多次催讨余款8.2万元,被告至今没有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8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联发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甲方联发公司与乙方天力公司签订《奥林清华三区97#楼南侧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奥林清华三区97#楼南侧市政道路工程,总包干价为38万元,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根据工程进度送到甲方审核,甲方核实后付至合同价70%,乙方完工后,把结算资料报送甲方,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结算后完成付至95%,质量保证金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在支付款项时乙方必须提供相应的建安发票,支付95%时需提供全额建安发票。合同签订后,天力公司按约施工。联发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支付21.8万元,于2016年2月5日支付8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已经依约完成了相应工程,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现工程款已届期。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2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视为其对本案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顾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