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卓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卓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单位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冀06刑终488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河北卓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保定市复兴西路118号B座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3736850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女,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因涉嫌行贿于2017年8月1日被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河北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容城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因涉嫌受贿于2017年8月11日被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专科学历,原河北卓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现住保定市竞秀区。因涉嫌行贿于2017年7月31日被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晓灿,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河北卓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原审被告人***、***、***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八年六月四日作出(2018)冀0636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河北卓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涉案款物大众途观越野车一辆(车牌号冀F×××××)、人民币13万元,依法予以收缴。被告单位河北卓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单位河北卓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原审被告人***、***、***犯受贿罪的事实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6刑初3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