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与河北卓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4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02民初381号
原告石某某。
被告河北卓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住址保定市复兴西路118号B座3层,组织机构代码73736850-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河北卓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巍
审判员***
审判员*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