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朱童,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72********,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清
新花园A区6幢302室。
被执行人:***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王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浦斯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葛小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与***、***名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浦斯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891执101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海忠
审 判 员 周 丰
审 判 员 伏 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凤凤
书 记 员 徐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