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03民初22794号
原告:云南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矣六乡星泽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80437690L。
法定代表人:段文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屯粮积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信用代码91350203MA31JJ957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屯粮积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云南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对方主动与其和解,已退还部分合同款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