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11930号之三
原告:苏州市阳光花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峰,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忠,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
被告: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瑞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海金,苏州市吴江区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吴江太湖新城市政公用局。
负责人:钮小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媛,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琪,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阳光花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吴江太湖新城市政公用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阳光花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阳光花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5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59元,由原告苏州市阳光花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柳献东
人民陪审员 秦月琴
人民陪审员 徐火观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凌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