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光花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市阳光花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4523号
申请人:***,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申请人:苏州市阳光花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东渚镇树园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刘飞。
被申请人:苏州大阳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阳山环路(江苏大阳山国家森林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建芳。
被申请人: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书院巷111号。
法定代表人:蔡志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州市阳光花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大阳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阳光花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大阳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阳光花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大阳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春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施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