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民初284号之三
原告:兰州三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一支路1号1区1栋6号。
法定代表人:黄开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远,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涧西区西元国际19号楼1105。
法定代表人:郭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学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儒,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兰州三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三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78.7元,由原告兰州三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