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财保141号
申请人:安徽宝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松林路东碧湖蓝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2WF46(1—1)。
法定代表人:黄华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献成,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亚鹏,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瀚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与庐州大道交口东南角办公塔楼悦方中心办公塔楼办**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10WQ57。
法定代表人:陈创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宝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瀚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宝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瀚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宝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太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