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泉膜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上坑社区高新技术园区1900051栋3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605804。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娜,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物联网产业园区2号地F座北侧11层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66339978D。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荣林,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泉膜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将案涉货物全部退还申请执行人的义务,并已缴纳执行费500元。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夏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