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西吴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66339978D。
法定代表人王彦平。
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泉膜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上坑社区高新技术园区1900051栋3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605804。
法定代表人何希麟。
申请执行人山西***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泉膜滤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曾志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彭伊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