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23788号
原告上海艾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上海艾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艾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艾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艾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晨辰
书记员 姚铭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