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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9执27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华兴路26号天汇大厦2楼21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750692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5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309民初12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程 维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名